一、申诉主题词:依法维权,讨个说法,还我公正——我不是退休工人,我是退休教师。
二、申诉人主述内容:
(一)申诉人是子弟学校的具有37年工龄、18年教龄的,依法被教育部授予具备中学教师资格的法定教师。(见本申诉书之附件一、二、三、四、五)因此,本申诉人的教师资格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保护的,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国家相应法律的保护的,但事实上,本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却遭到侵害。
(二)本申诉人提起申诉的理由就是申诉人认为,一九九六年在本申诉人办理教师退休时,劳资部门(即发证单位)发给本人的不是“教师退休证”而是“工人退休证”(见本申诉书之附件六及附件七)因此,申诉人至今享有的不是退休中学“高级教师”的退休金待遇,而是退休工人的“高级工的”退休金待遇。申诉人认为,这是不公正的,也是违反《教师法》的。
虽然27年前申诉人曾有过一段“工人身份”的经历,这是历史的诸多原因形成的,但历史遗留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本申诉人早在1979年9月就调入子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从职务上讲,从这时起,本人已不是工人而是教师(参见本申诉人所提供的“十七个佐证附件”,无一不在说明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即本人在事实上从27年前就已经是一个事实上的教师了,而不是所谓的工人了。就连1996的退休“批准单位”也无法否认这一事实,所以在“工人退休证”的“工种”一项上,填上“教师”这一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
(三)本申诉人提供的五个“附件”,证明了申诉人不仅是一个“事实上的教师”也证明了本申诉人是一个依据《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之规定被认定具备中学教师资格的法定“中学教师”而不是什么毫无法律依据的所谓“高级工”)
三、本申诉人被依法授予“中学教师资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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