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省濮阳市的人民路改造工程,把原有的非机动车道改没了。为让人们“适应”新路况,有关方面派出一批“交警协管”,把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往人行道上赶。原来路面上的通畅与和谐不见了,于是这条路上怨声载道。一位濮阳市民在“濮阳信息港”上留言:“我昨天接儿子下学,协管员厉声呵斥我要遵守交通规则,我很想遵守一下,可为了提醒提醒儿子,我违章了。我告诉儿子,当坐小车的人没有想到骑自行车人的感受时,你也大可不必顾虑坐小车者的感受,包括为他们服务的人的感受。打小我们就被教育做好孩子,可我告诉儿子,你真的不必做好孩子”。(见黎明《再说人民路伤了人民心》,《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19日)
这是一个制度化不信任的例子。当制度、法律、规则制定得不公正,或者执行不公正成为常态的时候,对制度的不信任就会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这种时候,制度性不信任——对制度的不信任成为“制度”就无可挽回了。此时,人们内心遵循、服从的将不再是公开的制度和法律等规则,而是自我内心的律令和以及各种通行的潜规则——强者践踏规则,弱者被迫服从规则;明里遵守规则,暗里破坏规则。
制度性不信任通常是导致社会内耗和社会暴力的渊薮。改朝换代这样群体性暴力复仇事件姑且不去说它。在一个制度性不信任的社会里,弱者的普遍选择是心字当头一把刀——忍。实在忍无可忍时,暴力似乎是惟一解脱的途径。一种把刀口把着自己——自杀,一种对着别人,个体复仇,同归于尽。比如2001年10月26日晚上,一连杀了村支书等数家14口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的村民胡文海。这个人大开杀戒之前家门上还挂着“社会治安模范户”的牌牌;他家每年有4—5万元的收入,在农村属小康。他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陈述”中慷慨呈辞:“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的村民和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历任村干部贪污受贿,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的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足了我们冷眼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他的话竟赢得旁听席上的热烈掌声。
诚如网友说的,没有合理的官民利益、强者与弱者之间博弈机制。就只有回到原始社会,实行元规则。所谓无规则,就是弱肉强食以暴易暴。
制度性不信任导致的社会暴力,不仅在弱者身上广泛发生,也不仅广泛发生于弱者和强者之间,也发生于强者和强者之间。因为制度性不信任的一个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强者不相信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量。而弱者的被迫容忍,又进一步增强了强者的骄横跋扈之气。但是强者之间,总难免有“自家人不认自家人”的时候。比如最近被媒体广为关注的“山西民警打死北京民警案”: 今年5月3日傍晚,与亲友到山西游玩的北京巡警李忠义驾驶“丰田霸道”越野车在太原市区一左转弯路口等红灯,太原警察刘立民驾驶一辆挂着上海牌照的轿车在李忠义车后鸣笛催促,李忠义下车后冲着刘立民很生气地说了几句话,大意是:你看不见前边有红灯,光摁喇叭你就能飞过去?感觉“丢面子”的刘立民一边跟踪李忠义的车,一边打电话叫人来“教训”这个外地人。当晚9时左右,李忠义在所住酒店附近停车场被几名有犯罪前科的人殴打致死。当一个被顺从、抬举惯了的人遇到一个同样不以顺从、抬举他人为习惯的人时,一场冲突似乎已不可避免。
而当事件发生后,当事双方的单位都急急忙忙地站出来说自己的警察是“好警察”的时候,说刘立民的犯罪是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的时候;当许许多多被报复的公职人员都不约而同地被相关单位描绘成令人同情的“好干部”的时候,我们知道,对权力运行的骄纵事实上已经成为惯性,而正是这种对权力骄纵的惯性,成为社会制度性不信任和暴力冲突的种子和炸药包。
目前,除了刘立民本人被捕以外,太原市公安局已经作出决定,对“5.3”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尖草坪公安分局局长、政委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检查。不过,让他们分担案件的责任实际上有点勉为其难,他们担当不了。体制性问题必须体制性应对,比如: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得到保证,司法独立公正,等等。
200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