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二战日本战争罪行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法律视角去观察日本的战争暴行。欢迎法律知识丰富的网友指正,希望观者都能够从中得到某些启迪。
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一向把法律看得很神圣,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每一个现代人都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国家要强大,首先必须建立完好的法律制度,没有好的法制,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对于日本的战争罪行,我也持同样的态度。我认为:日本的行为之所以邪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违反了国际法。我们在批判这些罪行的时候,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样才能击中要害。在跟否认罪恶历史的日本反动学者的辩论中占到上风,并且树立中国人的良好形象。遗憾的是:从我看过的成千上万个有关日本的贴子来看,我们国家的青年的法律知识很贫乏,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贴子的作者,根本不懂国际法。写出来的声讨罪行的贴子,说句不好听的,实在是授人以柄。我希望今后这种现象能够改观。
既然说了这么多,就不妨说得更多些,我打算从我的本行:法律来阐述我对二战日本暴行的看法。
在此之前,先顺便说一下德国暴行。对于战争期间对平民和失去作战能力的军人犯下的暴行,有一个很简单的衡量标准:就是杀人数量。(由于正当的战争行为不算犯罪,所以这里的“杀人”是指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形而杀害平民和失去作战能力的军人)毫无疑问的是:德国在二战中杀害平民和战俘的数量,远远高于日本。有很多中国人以日本罪行残暴为理由,认为日本比德国残暴,这样不仅没有法律常识(在国际法上,侵害平民以杀人为最大罪行。而罪行的严重程度,以杀人数目为标准衡量),而且也不合事实。实际上,德国在集中营中对无辜囚犯的百般虐待,以及对斯拉夫国家占领区人民的残害,同样是令人发指的。奥斯威辛集中营中,同样有用活人做实验的“医生”。这些暴行,在苏联和欧美国家出版而翻译到中国的书籍中,都有很详细的描写,只是有些人故意忘记而已。关于德国的杀人数目和日本的杀人数目对比,使用网站搜索一下即可得到,何必掩耳盗铃?在二战后被判处刑罚的德国人,远远多于被判处刑罚的日本人,这就是国际法律界经过长期慎重的审判之后对两国罪行的客观的认定。
现在集中讲述日本对中国犯下的战争罪行。这些罪行有如下方面:1。无故入侵中国。1931年,入侵并占领中国东北,用武力制造既成事实。1937年,入侵中国。2。大量的杀伤中国平民和失去作战能力的军人。如著名的南京大屠杀。3。使用细菌武器和化学武器。4。使用人作为医学试验的对象。5。掠夺中国的经济。6。在中国抛弃化学武器。
关于第一个罪行,没有人对此持有异议。有些人以中国对日本有若干不合理的行为,造成日本不得不动武,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1931年以前,中国和日本的关系很好,无论是官方、知识分子还是民间对日本都有很友好的感情,然而日本关东军中某些军官,出于贪求边功的心理,对中国动武。日本政府贪满洲富饶,竟然承认了这种行为。于是中日关系一落千丈。1937年,虽然卢沟桥事变的细节尚未弄清,但是日本某些军人以这种武装冲突为借口,大举进攻中国华北,日本政府不积极的防止事态扩大化,而放任军人行动,这样,就造成了中国有充分理由认为:日本政府已经决定入侵中国。之后,中国在上海对日本驻军进攻,实际上是一个主权国家合理的自卫行动。
关于第二点:我不得不痛心的说:我们至今不能确认在日本入侵中死难的中国人的数量。1995年,国家提出了2100万人死亡的数目。我期待着一个详细的列表。就好像以色列曾经努力作过的那样。然而8年过去了,我得到的只有失望。因此,中国在二战中死亡人数,至今仍是个悬案。各国和中国提出的数字,从100万的至低值到2100万的至高值之间。以下讨论几个焦点问题:
南京大屠杀的死亡人数,中国方面的数字是34万(但要注意一点: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墙上的数字是300000,我认为,这种官方纪念建筑物数字跟国家数字不符合的情况,简直就是一种不能饶恕的渎职行为),东京审判的数字是从10万到20万之间。同样令人痛心的是:我们至今不能确定死难者的具体人数和姓名。
中国二战死难者死亡人数之所以难以确定,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共和国以前,中国不是一个技术化管理的国家,国家的种种数据很难统计。其次是共和国初期各级官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妨碍了对二战资料的收集工作。再次是共和国和溃逃到台湾的残民政权之间互相为敌,后者的一些二战资料,前者得不到。
因南京大屠杀被判处死刑的日本人中,军衔最高的是松井石根陆军大将。他死于东京审判,对他处以死刑的判决理由是:屠杀发生时,他的状况足以使他知道军队的实际情况,但他没有阻止屠杀,或者即使阻止了,这种努力也是不起效力的。所以不能不认为他对屠杀有责任。除此之外,松井石根没有其他罪行。
请注意上面的话,我们国家的书籍往往有意无意的混淆“策划屠杀”和“纵容或者放任屠杀”之间的区别。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书来看,法庭显然认为松井石根是“纵容或放任屠杀”。从松井石根在南京大屠杀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他一向是主张严明军纪的。在南京大屠杀之前,他曾多次发布命令要和平的对待中国人民。屠杀进行的时候,有一次军事会议上他提到军队纪律荡然无存的情况,不禁涕泪齐下。到了回国之后,他用一把长江下游的泥土烧成兴亚观音像,日夜念经祈祷。从这些情况来看,松井石根不是一个恶魔,而是一个悲剧角色。他的私德并没有大的缺损。造成了他的悲剧的,是日本日益腐败的政治、是日本长期军权下移,下克上歪风横行的军情、是日本长期狂热民族主义教育造成的普遍藐视中国人的民情和对中国的盲目仇恨、是日本军内部官兵关系恶劣,士兵抑郁心情在敌国土地上的爆发。。。
曾任第六师团师团长的谷寿夫,被中国抓获杀死,他是第一个承认南京大屠杀的日本人,不过他把责任推到了其他师团身上。
南京大屠杀有很多细节没有弄清楚,有些问题成了中日双方论战的焦点。
关于东史郎审判事件,因为东史郎败诉了的缘故,很多中国人便义愤填膺,然而义愤填膺之余,却没有静下来想一想,法庭交锋的焦点是什么?是证明邮袋能否装下一个人或者手榴弹的引信延时是否足够吗?不,不是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东史郎能否证明:他在书中所描写的,日本士兵把中国人装入邮袋浇上汽油点燃、最后系上手榴弹将其抛入水塘炸死的行为,确实存在。因为东史郎无法证明这种行为确实存在(他没有证物、证人,没有音像证据,也没有官方文件),他才败诉了。我们可以说原告钻了年代久远,举证不易的空子,可以说旧日军士兵即使看到了这种行为也不会作证。但是同胞们啊,为什么你们偏偏不能抓住审判的焦点呢?为什么你们偏偏这么缺乏法律常识,以至于被别国哄笑呢?
同样的问题出现得很多,我们读有关日军暴行的书,常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话:日本军杀了中国人,把尸体处理了,所以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是,他们确实杀了人。比如南京大屠杀,有很多书上写到:日军杀人之后,把尸体推入长江,所以死难同胞详数不清。我的同胞们啊,一起没有找到尸体、没有找出凶器、没有证人证言、没有音像资料、没有官方文件证明的杀人案,我们又怎么知道它确实发生了呢?
现代中国人的法律知识缺乏,没有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很多中国人还死抱着“有罪推定”的封建法制观点,全然不顾现代法制“无罪推定”的当然原则。所谓“有罪推定”是指审判案件时,预先肯定被告是有罪的,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他就要受到刑罚。而“无罪推定”是资本主义时代后发展起来的新定罪原则,即审判案件时,预先肯定被告无罪,除非原告方或法庭能够提供被告有罪的证据,否则被告就是无罪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以“无罪推定”为审判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找到证据证明战犯嫌疑人有罪,否则,他就是无罪的。
但是中国毕竟是中国,一直到现在,很多中国人还理直气壮的说着各种各样的日军暴行,却不能提供哪怕是最起码的证据来源。特别是南京大屠杀,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暴行记述:某天,日军在某地杀若干人。但是作者却不能指出:进行屠杀的日军,是哪个师团所属的哪支部队?指挥官为谁?参加官兵多少人?时间从多少点到多少点?死难者尸体的处理方法?死者来自哪些地方?是些什么人?更不用说提供他们的姓名了!有些人批判日本反动学者的否认罪恶的言论,却根本没有想到: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提供罪行证据的责任,完全在我们一边!
有些记述,只能用“他妈的”三个字来形容我的感受,有些书描写暴行详细而又煽情,最适合使爱国青年冲冠一怒,但却不提供任何出处,根本不知道究竟是不是作者的向壁虚构。有一本收集大屠杀幸存者证言的书里,有一段讲得言之凿凿,末了笔锋一转,“这些都是我奶奶亲口告诉我的”。从法律上说,他奶奶告诉他的,跟耶稣告诉他的效力一样,也就是根本没有效力。证言也者,必须是了确实了解案情的人,在法定场合和条件下,自己提供的。
抱歉我的情绪激动,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看到那些不懂法的言论,我感觉就想吃了个苍蝇一样恶心。
对于南京大屠杀,我认为现在当务之急是:首先,找寻受害者尸体,并对现存尸体进行监测,确认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其次,找到证人,及时纪录证言,并去伪存真(这个工作要抓紧,幸存者们都很老了,很快就要全部死去了);再次,跟日本方面合作,找寻日本国内存在的证据;结合以上措施,最终确定遇难者实际人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壁上那个数字,实在该凿去了。该增则增,该减则减。
南京大屠杀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否每个具体案件都无懈可击呢?不是的,民国时代的法院办案,有很多都是不敢令人信服的糊涂案。最突出的例子是向井敏明、野田岩白人斩审判案。
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该案起诉书中称:业经敌随军特派员浅海、光本及浅海、铃木等,先后将目睹情形,电达东京各报纸连篇登载,万口争传,誉为勇壮。并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获之《东京日日新闻》可资考察核对。该报所登载被告之照片,亦属相符,证据确凿。”请注意以上的话,这段审判文件准确无误的说明了:1。法庭自认为是证据的证据,只有《东京每日新闻》的报道和一幅两被告合影的照片。2。除此没有其它证据。
天底下最荒唐的判决莫过于此,杀人案所需证据有尸体、凶器、证人证言、音像证据、嫌疑人身体检查证据、文字资料等。而该案中竟然没有一个能够得到证实,也敢断案。这是中国法制的耻辱。
详细的逐一说明:在整个案件中,都没有提到找到被害者尸体;在整个案件中,也都没有找到当年杀人的凶器,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检验;另外,没有一个证人证实两被告确实进行了这些犯罪;从没有对被告的身体检查报告(其实在当时这已经不可能了,事隔十年,被告人身体上已不可能残留任何证据);那么,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文字和音像资料上面。
毫无疑问的,《东京每日新闻》那幅照片,没有直接展示犯罪场面,根本不能作为证据,只能证明两被告人确实合过影而已。那么问题最后集中到了文字证据上面。我们知道,文字作为证据,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其次,文字必须确信无疑的直接证明罪行的存在。我们来考察一下,《东京每日新闻》的文字原件,现在仍然存在,原被告都未提出异议,其真实性不容置疑。但是这样就够了吗?向井敏明曾为自己辩护道:“《东京日日新闻》系虚伪登载,专为被告颂扬武功,以博女界之羡慕,期能获得佳偶。”(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对此,法庭称:“查在作战期间,日军当局对于军事新闻之统制检查本极注意,而《东京日日新闻》系日本重要刊物,如果该被告等并无此项杀人比赛事实,绝无故为虚构以巨大篇幅专为该被告等宣传之理。”“至谓以杀人为竞赛之凶残兽行,可作征婚广告,以博女性欢心,更为现代人类史上所未前闻。”(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
中国法庭水平之低,到此暴露无遗。首先,《东京每日新闻》不是日本官方文件,根本不具有作为证据的当然效力;其次,战时报道虽然确实有控制,但这决不意味着所报道的每一件事都是真的,很简单的例子,日本在战争后期,经常自吹击沉缪吕肯航母若干,战舰若干,而且这还是官方报告!难道可以据此认定:日本确实击沉了这些军舰吗?再次,这些报道的文字内容一直流传到今天,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里面的内容根本就没有说明向井敏明和野田岩杀的是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可用日本雅虎搜索这些报道的日文原文)!
总之,《东京每日新闻》的有关报道,根本不能作为证据,最多只能作为证据存在的引导,引导法庭去寻找真正的证据。而中国法庭根本不去花时间找证据,而是根据这个根本不能算是证据的证据,轻易的判处两被告死刑,这样怎么能令人信服?!
有人说,后来,野田岩向鹿儿岛县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演讲说:“实际说来,在冲锋突击的白刃战中,只不过砍杀了四五人而已。我们是在占领了敌军战壕时,对着里面呼叫:‘你,来!来!’那些支那兵……就一个跟着一个出来,走到我的面前,我把他们排列好了,然后一刀一个地砍下去……差不多都是这样干的,我们的行为并没有那么‘勇武’,”“却以‘刀劈百人’而出了名。”这就足以证明野田岩确实是杀了俘虏。但是我们要注意现代法律的另一个原则“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就拿犯罪嫌疑人口供来说,必须确实是在其意识到自己的口供对定罪有影响,并且意识清楚,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条件下做的口供,方为有效(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西方电影中的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供词。”)这样,野田岩的这个演讲,因为不是在法定条件下所做的口供,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最多只能作为提示证据存在的引导。其实,即使他是在法定条件下做了口供,也不能以此定罪,因为现代法律的另一个原则是“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至于其它,比如日本到能不能杀那么多人的问题,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些根本不是重要问题。
总之,对野田岩和向井敏明的审判,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近年来,日本国内无论左派右派,对此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在中国,坚持他们两人有罪的说法也显得苍白无力(参见http://jczs.sina.com.cn/2003-07-28/140270.html
对于南京大屠杀,就说到这里,从东京审判的判决来看,南京大屠杀是一起日本军军纪涣散造成的极其严重的侵犯平民的特大惨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日本政府和这起屠杀有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日本高级军官策划和组织了这起屠杀。
关于731部队,已经家喻户晓了。只是前不久有一个爱国学者,竟然把在那里死去的人数考证为11万,我对此只有无语。
关于中国放弃对日国家索赔问题,歌剧院幽灵曾有一篇文章,把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说得很清楚了,建议一观。其实,放弃国家索赔,最早始于一战后的缪吕肯。到了二战后,成了战胜国的惯例。没什么“愚蠢”的。
对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我对此持完全支持的态度。
一般的问题讲完,现在讲一下我对二战后中国对日审判的态度。
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方面派出了被认为是中国最精通国际法的梅汝璈参加审判,我对此人评价很低。
大家知道,法官不同于检察官,他在接触到充分的证据之前,必须是中立的,决不能预先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此公在前往东京之前,慷慨激昂的对采访的记者公开说:“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国际法庭的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那些扰乱世界、残害中国的战争元凶逃脱法网。”我的老天!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几乎晕倒。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有哪个法官敢在审判开始前讲这种话,被告方完全可以据此申请令他回避。他的名誉也要扫地了。这么低级的错误发生在中国派往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身上,令人不敢相信。由此也可以看出共和国之前,中国人的法律素质是多么的低。
现在,战争已经过去了58年了,对于过去,我们应该怎样面对,是一个大问题。对于中国人来说,是牢记历史,不忘仇恨,还是牢记历史,忘记仇恨?我是主张后者的。以此观点来观察历年来的对日诉讼。那么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些诉讼是很平常的。不必总是扯到什么距不认罪,什么政治,甚至什么民族性上去。
放开来说一说,天下人的共性就是不喜欢别人说自己不好。这点没什么民族区别。而且,这里又涉及到了一个法律原则“人不能自证其罪”。常常听到一种说法:“日本人为什么不认罪?”殊不知这完全是一个法盲问题,任何人都没有承认自己有罪的义务。我们至多只能让他们反省。
对日诉讼常常遭到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中日两国国民法律素质的差异,造成了法律工作者工作能力的差异,并且,中国现在还没有实现司法独立,而日本却早已实现了。这样,这种工作能力的差异就更大了。说句不好听的,日本法院居然可以判决国家败诉,中国呢?中国法院居然可以做出那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日本呢?
至于近年来一浪高过一浪的反日浪潮,我只能说:愚蠢至极。然而真正悲哀的是:这种愚蠢恰恰是某些人所乐意看到的。原因不消除,这种蠢事还会接二连三的上演。
乱七八糟的写了很多,欢迎讨论(但某些回应不欢迎)。写这篇贴子的原因是有人在舰船知识的陆军论坛的一篇贴子《二战中,德国and日本谁更残忍! 》(http://jczsbbs1.sina.com.cn/cgi-bin/view.cgi?gid=5&fid=27&thread=40717&date=20031017)中有人公开扯谎,涉及到国际法,我一怒之下就回应,越回越多,索性专发一贴。附回应如下:
中国愤青的贴子,我一向都是不看的,看这种贴子,等于侮辱自己的智慧和人格.然而,这个贴子里除了一贯的愚蠢、疯狂和无礼之外,现在又有一个化名拓跋生的人在恬不知耻的造谣,这样我就不得不回了.谩骂是不需要管的,但造谣是不能不澄清的.
东京审判中,韦伯法官在总结审判理由时发表个人意见说:”德国被告的罪行,远比日本被告复杂、残酷、多样。”当时所有参加审判的法官、律师、检察官,都没有对此表示异议。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对二战中德国的反感,要远大于对日本的反感。至今我们看到的美国、欧洲电影,表现德国暴行的要远多于表现日本暴行的。
化名拓跋生的造谣者恬不知耻的说什么:“对于日本么,东京审判上对日本的战争行为有一个定性:民族犯罪。这点与纽伦 堡审判形成了对比。有了这一句话,就不用再说什么了。”请问这位爱国青年,你从什么地方看到了这个定性?是的,你以为看这篇东西的全是跟你一样的无知的愤青。但是你万万没有想到,有一个法律专业出身的人,也在不经意间看了这篇贴子。她恰好有一个时期,很认真的看了东京审判的有关的书籍。于是,你便毫无顾忌的,无耻到极点的说出了这句大逆不道的话。
为什么说你的话大逆不道?因为国际法恰恰是绝对不会允许把一个民族定性为犯罪民族的。因为这样就会引发一个问题:如何惩罚这个民族?如果实施不加区分的惩罚,那么是必要引发一种可怕的局面:即所有这个民族的成员,也就是包括白痴、婴儿在内,都是罪人,都要被惩罚!这样荒谬的“定罪”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做出。实际上,恰恰是希特勒这样的狂热民族主义者,才大肆的鼓吹“民族原罪论”,主张不分青红皂白的惩罚在他看来罪大恶极的以色列人!
该造谣者恬不知耻的说出了第二个谎言:“不过,考虑一下,日本军队对于中国 及亚洲各国无辜人民的残杀在日本国内都是被作为光荣的事情而颂扬的,无数的家庭 将家中的男性送进军队并鼓励多进行这样的杀戮,或者直接及间接的为这种杀戮服务。” 不知道这个家伙从哪里看到了证据?事实上,二战中日军对其恶行一向是千方百计隐瞒的。所以二战后这些恶行被公开时,在日本国民中引起了极大的震撼,很多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比如南京大屠杀,在二战中竟几乎无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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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材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