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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法律漏洞,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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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简 述
家住广东省龙川县细坳镇黄龙村的刘昌庚与刘德才原本同住一间刘氏老屋,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原住刘氏老屋的各家人逐渐搬离老屋,另起新屋,搬迁他处居住,90年代后,刘氏老屋基本已无人居住。刘氏老屋在无人居住管理的情况下,因年久失修,于90年代末已经基本倒塌,但各家原本居住的老宅地,各家还是按照原来属于自己居住使用的位置以种植作物的方式进行使用管理。到了2004年冬,刘德才拆除与刘昌庚相隔还未完全崩塌完的阁楼墙体,打算在其原住宅处起建新屋,但因其原来使用的老宅地的面积有限,不足于建一间住宅,于是就与刘昌庚商量,打算用他在其他位置的老宅地与刘昌庚相置换。但后来由于刘德才无法提供相同面积的老宅地进行交换,故双方未能达成交换,但是如果不能得到刘昌庚的老宅地,刘德才就无法起屋建房,于是刘德才就于2005年3月23日(农历)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越过刘昌庚相隔的墙面,侵占原本属于刘昌庚方一直管理使用的老宅地,并损毁其在上面种植的作物,强行霸占起屋。面对这种情况,刘昌庚跟刘德才及其家人进行多次交涉,但刘德才都置若罔闻,不但不停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刘昌庚方的土地继续进行损害破坏,还说刘昌庚的老宅地是原本他以前阁楼的檐水,应以檐水为界,刘昌庚对刘德才方如此蛮不讲理的行为,就拿出1953年国家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揭穿他的借口,但刘德才方还是不依不饶,依然以种种借口为由继续侵占。
对刘德才如此蛮横的侵占行为,刘昌庚多次向黄龙村委会反映解决,村委会也曾派人前来制止,但被告依然一意孤行,于是刘昌庚又向细坳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第细坳镇政府领导派人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和处理,随后细坳镇派出细坳镇司法所及国土所的相关负责人员亲自到双方发生纠纷的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出面调解,并对刘德才未经报建审批违法建房的行为下发了停建通知书,禁止刘德才继续违法起建住宅,刘德才对此既未提出异议,也未遵照执行,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到外面拉来水泥砂浆进行违法建房。对刘德才方如此肆无忌惮目无法纪的嚣张行为,无奈之下刘昌庚只得就刘德才以檐水为界一事向细坳镇政府提出了权属裁决申请,以阻止刘德才方的侵权行为。细坳镇政府受理了申请,刘德才方得知利用关系,疏通了细坳镇政府部分有决定权的负责人关系,于是细坳镇政府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了《细府决字(2005)第0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将刘昌庚一直管理使用的老宅地部分确认给刘德才方管理使用,面对此不公正的裁决,刘昌庚不服,于2005年8月,向龙川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龙川县人民政府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并派出专门经办人员到双方纠纷争议现场调查取证。并于2005年9月23日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县复议办公室参加该案审理,经过审理,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了《龙府复决字(200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争议的那部分土地权属归刘昌庚方所有,撤销了《细府决字(2005)第0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并责令细坳镇人民政府2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但龙川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下达后,细坳镇人民政府却不执行县政府的裁决,迟迟不肯重新作出决定,直到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后,经刘昌庚方一再催促下,细坳镇政府才于2006年1月10日以后重新作出决定,但却将日期倒签到2005年12月25日,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细坳镇政府重新作出的决定竟然跟原来作出的那份决定是一模一样的,只是日期和文号改了而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28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细坳镇政府竟然公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如此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行为实在令人震惊。
本来已该平息的纠纷又因为细坳镇政府这份不合法的决定又起波澜,虽然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是一份不合法的无效决定,刘昌庚方也一再提出抗议,但刘德才方却依仗该份决定当令箭,又继续进行违法建房。
直至目前为止刘德才方还未拿到任何合法的建房报建审批手续,刘昌庚也多次就此事向细坳镇政府对汇报,但细坳镇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此事却漠不关心,对刘德才的行为实行纵容包庇。为此,刘昌庚对次向细坳镇的相关领导提出抗议,但细坳镇的某些负责人竟口出狂言说,你爱怎么告就怎么告,反正我们是绝对不会改变我们的决定的。
细坳镇政府部分官员如此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着实令人震惊,对此情况,刘昌庚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均无下文,不了了之。在无奈之下,刘昌庚只好想通过提起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事,于是准备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打算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到了法院后,法院却告知这种关于土地纠纷的案子法院不能受理只能通过复议解决。刘昌庚方迷惑了,如果真这样的话那又将事情返回到了原来的状态,如此翻来覆去如何才能将问题彻底解决?因为行政复议法并未赋予上级机关有最后的终局裁决权,只有撤销变更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面对如此猫捉耗子般的复议裁决,何时是个头?这样的法律漏洞,实在叫人无可奈何。
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e-mail:denney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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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作者:黄硕 发表于 2008-4-13 22:46:13

黄硕

你就歪曲事实吧!什么叫强房欺弱房,你们哪一大家人最清楚,一个曾经是"抗美援朝"的战士,本应是受人景仰的.却在建立起庞大势力后,带领自己亲房挑起族内斗争,这刘氏的耻辱,是革命先辈的耻辱,是中国的耻辱,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耻辱.玷污!严重的玷污!

政府部门不再受你们家的关系所左右,是因为政府部门的作风改观了,别在做一手遮天的梦了.有勇气的话就去找村里人问问他们对你们一家人的真实看法!



2 楼】 作者:王海洋 发表于 2008-4-20 22:00:15

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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