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招财狐狸 40头患病牦牛因被延误诊治而死亡
下岗工状告兽医站索赔巨额损失
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
由于凤县兽医站的诊断误诊且用药为过期及假劣药品,造成凤县一下岗工养殖的40头患病牦牛因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该下岗工欲通过司法途径索赔巨额损失,但凤县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
据凤县下岗工赵大建讲,2002年5月份,他与人合伙从甘肃合作市购回优质牦牛52头,在凤县南星镇青龙寺村租地1000亩,开始了牦牛的饲养繁殖。同年7月份,牦牛患病并有几头死亡。赵大建请来县畜牧兽医站站长李从龙为病牛诊治。李站长分别对死牛和病牛进行了剖检和测体温,最后确定病情为肺炎。根据此诊断结果为病牛先后用了先锋9号500万单位、先锋9号200万单位、速尿、磺胺咪啶呐等兽药。但多次的治疗却无任何疗效,病牛的死亡更严重。李看自己诊治实在没办法了才让赵另请高明。后赵在杨凌有关专家的建议下,使用土霉素治疗才控制住了牛的病情,但此时牛的死亡数已达40头。
2002年9月16日,赵大建向凤县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且将剩余先锋9号500万单位兽药进行了封存。同年11月18日,赵向陕西省兽药监察所送检了“先锋9号”500万单位兽药,要求全检,但陕西省兽药监察所依据《重庆市兽药质量标准》检验,于当年12月2日做出结论为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2003年1月12日,赵申请到陕西省农业厅裁决,而农业厅以同情而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03年1月20日签字盖章介结赵到国家农业部裁决。后农业部以农牧药便函【2003】174号批转重庆市农业局查处。重庆市农业局渝农文【2003】154号以歪曲事实的调查报告上报农业部,赵不服,继续申请农业部,农业部又以农牧药便函【2004】70号函批转陕西省畜牧局查处,但陕西省畜牧局以陕牧局发【2004】13号文在未做实地调查的情况下,依据宝鸡市农业局调查报告上报农业部。赵仍不服,继续申请农业部。农业部再次以农牧药便函【2004】182号及183号通报函,要求陕西省畜牧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再次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2004年6月25号,陕西畜牧局组织专家教授到凤县实地调查,并询问了用药配药及其它情况。同年7月30号,陕西省畜牧局在西安召开了专家、教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印发及给农业部上报了陕牧局发【2004】26号文,并提出了专家的讨论结论和处理意见。该文专家意见是:赵大建的牦牛为大叶性肺炎所致死亡。重庆市兽药厂生产的先锋9号属假劣兽药。并建议赵司法解决。农业部也同意司法处理该案。
去年12月,赵大建准备以凤县畜牧兽医站的诊断误诊,销售过期兽药及假劣兽药品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状告凤县畜牧兽医站,并索赔经济损失18万余元。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凤县法院却在明明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直到至今就是对此案不予立案,也不向状告人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称,不立案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此案的状告对象为国家单位,县上领导不发话,怕最后难执行。同时从该县获悉,该县法院对于牵涉到国家单位的,一般主张以协调为主,立案的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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